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沈浩,在担任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项目合作、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威亮,利用担任土默特左旗旗委副书记兼金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呼和浩特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在担任和林格尔县委书记期间,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铜陵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文兵,2001年至2015年,在担任安兴联合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省旅游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合作开发、资金拆借、货款担保、工程承揽、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金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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