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为企业代言前,建立承接广告代言档案
《意见》中明确规定,明星在为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应当妥善记录对被代言企业信息了解情况、对商品体验和使用情况,保管相关广告代言合同以及代言商品消费票据等资料,建立承接广告代言档案。
此外,明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广告代言过程中,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
企业选用失德艺人代言,将做惩处认定
企业在开展广告活动时,应自觉抵制选用违法失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用因代言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
企业明知、应知明星存在吸毒、赌博、酒驾、强制猥亵、偷漏税、诈骗、证券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仍选用明星进行广告代言的,应当根据事实情节,认定相关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意见》还提出,企业不得选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此外,从事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广告,从事其他教育、培训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专业人士或者受益人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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