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于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的动物及其制品。
可以食用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及其制品,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
《草案》明确,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郭泽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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