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为让医院放心救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独核算,对于总额预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计入总额预算指标。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6000万元,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如需紧急采购阳光采购平台外药品的,可先行采购,事后按规定备案。即日起,原则上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暂缓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为让市民放心预防,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门诊开药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慢病患者不因开药时间问题反复奔走医院。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在保障用药安全的情况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慢性病,开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延长,发生的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编辑:金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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