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中新经纬 摄
据海南省人社厅网站消息,该厅联合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期限,并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通知明确,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通知要求,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每月1200元标准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按每月800元标准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此外,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已有江西、北京、宁夏、甘肃等省份发布相关政策。江西提出,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其中,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由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领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12月。
宁夏规定,2020年3月至6月,将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北京则提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408元/月;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88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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