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以及关于《条例》的说明,就个人破产具体如何实行做出了明确规定。
深圳市这个关于个人破产的《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如何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个人破产法会不会让“老赖”钻空子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1、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他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
《条例》明确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条例》还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对于50万的标准,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对第一财经表示:“一刀切的话不合理,对于富人50万不算啥,可是对于工薪阶层,房贷百万以上很正常,如果几个月还不上,银行提前宣布贷款到期,就要宣告个人破产的话,对于当事人压力太大。”
2、是否会纵容“老赖”?
个人破产法如何给债务人“松绑”?在“松绑”的同时会不会纵容“老赖”?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胡戎恩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个人破产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立法,过去个人资不抵债,只能够选择失联等消极形式,现在可以合法走个人破产法律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也认为,“个人破产”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案了事不结”问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会导致一些从事生产经营而负债难以清偿的个人,很可能长期处于“失信被执行人”状态,影响其个人日常生活。
刘春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与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不死债不烂”的观念是冲突的,不过个人破产制度大概率会确立起来。有了明确的个人破产制度,任何人都要加强对其他人的偿债能力调查,不然遭遇风险兑现就会自行承担损失。
个人破产法虽然给了债务人合法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但为了约束债务人随意按下“破产键”,《条例》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债务人提出了约束。
《条例》规定了个人破产的限制消费措施,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此外,债务人还不得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辆、外出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以及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
在从业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3、破产法如何为债权人提供退出途径?
个人破产法不仅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松绑”,实际上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退出途径。
李俊慧表示,对于债权人来说,由于债务迟迟未了结,也对其生产经营产生连锁反应。
以贾跃亭为例,他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表面看似乎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但实际上破产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让有条件主体,恢复经营,或让没希望的主体,在市场实现退出。这原本就是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
对债务人而言,在对其负债作出妥善安排之后,其关联的企业可以重新融资,有实现后续具备一定范围内偿债能力的机会。
但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那么,贾跃亭投资的FF就会持续处于“困顿”状态,无法解套。
4、社会信用体系是否足以支撑个人破产?
《条例》规定,债务人承担财产申报义务。那么债务人是否会如实申报?是否会出现假离婚等财产转移?
李俊慧解释称,目前个人很多财产相关管理统计都实现了联网,个人财产自行申报与联网复核并不冲突。如果发现不符合个人破产要求,那就会终止该程序适用。
胡戎恩认为,当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当事人利用破产法恶意规避债务行为,但也不需要担心,更不需要等全国征信系统完善以后再进行,要在试点中总结成功经验和不足。
《条例》也对此有规定,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被驳回申请。
5、为何在深圳试点?
个人破产法试点为何选在深圳?李俊慧认为,在深圳试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经济特区定位,使得一些新制度、新模式,可以率先在深圳探索尝试。第二,深圳享有地方立法权,为其探索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三,深圳地区经济活力强,行业产业类目繁多,内外贸均有涉及,符合个人破产条件的个人可能有一定基数,也就是客观上有现实需要。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深圳是中国民营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除此之外,深圳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为试点奠定了基础。
6、试点对全国的意义如何?
我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而个人破产法却迟迟没能推出。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胡戎恩认为,此次深圳试点将加快个人破产法在全国范围内立法,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个人破产法是往市场经济方向发展的一部重要立法,对于小企业而言,资不抵债及时撤出来,程序完毕又可以满血复活。试点一定会有不同的声音,总结经验教训将为全国立法提供经验。” 胡戎恩表示,“个人破产法试点成功也可以促进公司企业破产法修订,保护中小企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不过刘春泉认为,因为深圳的这个《条例》是地方立法,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债务人是深圳的,债权人不是深圳的,会存在有人不认可这个地方立法的效力问题。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