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征政策的执行期限是何时?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政策执行起始月份统一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超过5个月,具体终止月份按照各统筹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减征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减征政策适用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则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已缴纳2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如何退费?
对于已经缴纳了2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所在地实施减征政策的,由相关部门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相关部门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参保单位愿意,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减征工作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第一时间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具体到减征工作的办理流程,《意见》提出,在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参保单位如实向税务或者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相关部门将优化申报项目,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参保单位精准享受减征政策,严格按照扣除减征费款后的应缴费额进行缴费。
如何获知本地的减征措施和政策?
为方便参保单位及时获知本地减征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理流程,《意见》要求,各地应主动公开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文件,对各方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缴费人可以通过本地区医保和税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地医保咨询热线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相关问题,对缴费人在享受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相关部门将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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